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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月③

发布时间: 2024-04-15 访问量: 424
【保密观】筑牢保密安全观

保守党的秘密,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。它伴随党的成立而产生,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,具有越来越重要而特殊的地位。为进一步普及保密知识和常识,推动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,做好保密工作,让我们先从学习保密法开始……
Q1:什么是保密工作?
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。它包括保密立法,保密宣传教育,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,研制、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、泄密的技术设备,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,追查处理泄密事件,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。
Q2:违反《保密法》造成泄密的,应负什么法律责任?
《保密法》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《刑法》规定:
(一)违反《保密法》规定,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(二)为境外的机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(三)违反《保密法》规定,泄露国家秘密,不够刑事处罚的,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Q3:如何遵守保密法?
(1)认真学习《保密法》及相关的保密法律知识,严格按照保密法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使用;
(2)不泄密。不把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对不应该知道的人员透露,不擅自扩大知密范围,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;
(3)不失密。对自己掌握、保管的秘密文件、资料、信息,严格依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,自觉做到不携带保密文件、资料出入公共场所,决不使它丢失。
日常办公保密“十不准”
1.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所存放、阅办涉密文件、资料;
2.不得擅自扩大涉密文件、资料知悉范围;
3.不得买卖、转送、擅自销毁或者作为废品处理涉密载体;
4.不得擅自复制、记录、存储涉密信息;
5.不得遮盖或篡改涉密文件标志,擅自拍照、扫描或复印;
6.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、多功能一体机以及互联网邮箱、微信、微博等非保密渠道传递、处理涉密信息;
7.不得通过普通电话和收集谈论、传递、国家秘密和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信息;
8.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核心商业秘密;
9.不得通过普通邮政、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和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载体;
10.不得在涉密办公场所接待外来人员,或将涉密场所照片、环境信息等资料违规对外提供。


来源丨澎湃新闻